我国古代的酒禁具有悠久历史,形成了完整的体系,约有四类:

  前列,为强国而禁。仪狄作酒,禹饮而甘之曰:后世必有酒亡国者。周公戒之曰:“群饮,汝勿佚,执拘以归周,予其杀而禹恶旨酒。”周公颁诰,严厉禁酒,唯恐民众败德伤性,损害元气,此为强国而禁酒。

  第二,为节约谷物而禁。酿酒需要大量谷物,东晋之时,一郡禁酒一年,就省米百万斛。(《晋书》卷九十一)刘备在益州任官时,曾因天旱而禁酒。(《三国志》卷三十八《简雍传》)节约谷物,历代禁酒,一般在灾荒之年实施俱多,史籍累见不鲜,但均为短期。因嗜酒自古成习,长期禁之,断难实行。

  第三为专卖而禁。《汉书·武帝传》韦唁注云:“禁民酒酿,独官酒置,如道路投木为权,独取利也。”似此非真禁酒,乃官府独自酿卖,以获其利,独占专利,可谓假禁。此前之禁,为民而禁;然武帝之禁,为利而禁,两者径渭分明。后来,两晋时朝廷实行的权酤,与汉武帝的酒酿专卖制度同为一丘之貉。可见,饮酒日盛,习俗日普,国家制度随机应变,官利本位优先,古今皆然,又岂独酒俗为然欤?但民好饮酒,禁之不绝,史籍昭然。

  第四,因酗酒肇事而禁。北魏文成帝太安四年,农民丰收后酗酒闹事,文成帝为此下令禁酒,诏令明言:“酿、沽饮皆斩之。”(《魏书》卷一百一十一《刑罚志》)实则民禁官不禁,明禁暗难禁。